(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3年5月1日起至6月3日止,個人102年度如有房屋交易而獲利者,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也就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也就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如果未依前揭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財政部核定的102年度標準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
(二)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並非得自行選擇以財政部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嗣後被稽徵機關按查得之實際買賣交易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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