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2日 星期四

修正「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及代墊租金諮詢作業須知」第十三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522
台內營字第1030804409
修正「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及代墊租金諮詢作業須知」第十三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及代墊租金諮詢作業須知」第十三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及代墊租金諮詢作業須知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三、公益出租人於租賃期間或租賃前二個月修繕出租住宅者,得於本辦法第十條所定金額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逾期者,以棄權論:
(公益出租人住宅修繕申請書(如附件二之一)。
(租賃契約影本。
(公證書影本。
(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影本。
(修繕後之照片。
(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撥付公益出租人住宅修繕費用後,租期未屆滿終止租賃契約或停止租賃住宅者,經查證可歸責於公益出租人之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追繳自租賃契約終止日起或停止租賃住宅之日起溢領之修繕獎勵費用。
               申請第一項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之設施設備項目,應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所定修繕設施設備項目規定。
 
附件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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