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 星期四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要課徵營業稅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中區國稅局即將針對未依法申請營業登記,而以個人名義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與銷售逃漏稅捐之案件加強查核,個人出售房屋如有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款情形者,請於本(103)年7月31日前補辦營業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之規定。
  該分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次按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明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邇來發現有個人經常性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營利,因不諳稅法規定,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遭查獲補稅處罰,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秉持愛心辦稅提醒納稅人如有前開應辦而未辦營業登記即開始營業者,請於103年7月31日前儘速至該分局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及補繳稅款,俾適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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