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2日 星期四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暫時處分、塗銷暫時處分規定

歸屬法條: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5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0603號函
【要旨】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暫時處分、塗銷暫時處分規定

【內容】法院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為暫時處分登記時,請以代碼「99(限制登記事項)」,登錄內容為:「○年○月○日○字第○號,依○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暫時處分登記,內容:○○○(登錄法院裁定主文所示,命令或禁止為一定行為),限制範圍:○,○年○月○日登記」辦理。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暫時處分、塗銷暫時處分修正規定
(代碼)



土所地有建權物部
土他地項建權物利    



暫時處分(FB
法院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囑託登記機關所為之暫時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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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註記:【1700000--**N(空格)0

塗銷
暫時處分(FC
法院囑託塗銷暫時處分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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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註記:【1300000****N(空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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