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有災害損失發生,務必記得要保存證據,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斗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因連日大雨,部分地區陸續傳出水災,民眾萬一有災害損失發生,務必記得要保存證據,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俾利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並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廢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並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取得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之列舉扣除額。惟該項災害損失,並不包含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等非天然災害,此項災害損失亦不得遞延往後年度申報列舉扣除額。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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