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夫妻分居得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出爐囉!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15條第3項於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財政部並於104年3月19日公布 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供民眾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綜所稅,符合下列認定條件者,請檢附各該取得之證明文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經法院裁定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經法院裁定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所提醒,若不符合上開各自辦理報繳稅規定,而又因感情不睦等因素,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並請另附申請書併同申報。

遺產土地因重劃致面積減少,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遺產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前,因為政府實施市地重劃,以致於申報的時候土地面積已比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面積還要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0條規定,仍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面積及公告現值申報遺產稅。

關於經濟部公告新增「J702090夜店業」營業項目代碼1案,屬建築物用途分類之何種類組別1案

內政部104.4.7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5128號函

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1及第2項附表2規定,「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歸屬B-1類組,其使用項目例舉如「......4.B-3使用類組之場所有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者。」;另按經濟部公告新增「J702090夜店業」其定義內容為:「從事提供酒精類飲料與音樂,及提供演奏或表演等服務,並備有聲光、座位及舞池等功能設施之營業場所,且主要營業時間為夜間至次日凌晨之行業」是以夜店業之營業場所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1所示建築物使用類別、組別定義,應歸屬B-1類組。

有關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溢領追繳相關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4.4.8營署宅字第1042905409號函

有關 貴局上開函詢租金補貼申請人亡故,其繼承人為已出境外籍配偶及申請人之兄弟姐妹,該已出境之外籍配偶應如何追繳溢領款項1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因本案外籍配偶已出境,請 貴府依上開規定辦理。

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定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等五種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41
農授水保字第1041861332
主  旨: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定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等五種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變更設計差異對照表」、「水土保持變更設計總工程造價差異對照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簡易水土保持處理完工申報書」等計五種格式(如附件)。
主任委員 陳保基
     本案授權水土保持局決行

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

水土保持變更設計差異對照表

水土保持變更設計總工程造價差異對照表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簡易水土保持處理完工申報書

修正「南方澳漁港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48
農漁字第1041313576
主  旨:修正「南方澳漁港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院臺農字第一○四○○○九三二四號函。
公告事項:修正臺灣省政府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八七府農漁字第○五三三九四號公告之南方澳漁港區域劃定範圍,其總面積為二十七點九三公頃(陸域十二點零三公頃,水域十五點九公頃),修正後範圍如南方澳漁港區域圖,茲說明如下:
一、自第三船渠北側碼頭東側端點(即A點)向北延伸至目前蘇澳港漁業專業區(即南正段地號169)東北側角隅B點。
二、由B點向西沿目前蘇澳港漁業專業區(蘇澳安檢所部分)北側邊界線及蘇澳港港區範圍線至跨港路南側邊緣直線段末端C點。
三、由C點依跨港路與江夏路交口之港側邊緣線至江夏路東側邊緣線直線段末端交點D
四、自D點沿江夏路港側邊緣線向南延伸至與蘇澳鎮南正段地號124土地北側邊界線之交點E
五、E點向續沿現行都市計畫漁業專用區南側邊緣線(即南正段地號124123121117112-25115-1之北側邊緣線及地號112之東端南側邊緣線)至與臺灣中油公司儲油槽圍牆交點F
六、自F點向南沿現有建物邊緣(或圍牆)線至原南安安檢所建物東北角隅G點。
七、由G點轉向西沿原南安安檢所建物北側圍牆經第一魚貨拍賣場北側邊緣線至漁港路南側邊緣延伸線與第一魚貨拍賣場之交點H
八、由H點沿漁港路南側邊緣線至與江夏路東側之碼頭後側混凝土欄杆(若無欄杆則依道路之港側邊緣線)延伸線之交點於I
九、自I點向南沿江夏路東側之碼頭後側之江夏路港側邊緣線至與南寧路北側之碼頭後側混凝土欄杆邊緣線之延伸線之交點J(若無欄杆則依道路之港側邊緣線)。
十、自J點向東沿南寧路北側之碼頭後側混凝土欄杆邊緣線延伸至與南寧魚市場西側之南安段地號1136-15土地西側邊緣線之延伸線交點K(若無欄杆則依道路之港側邊緣線)。
十一、自K點續沿南安段地號1136-15土地西側邊緣線至與南安段地號1136-18之土地交點L
十二、自L點向東北沿南安段地號1136-18之地籍線經與碼頭後側之混凝土欄杆交點M,續沿碼頭混凝土欄杆至末端N點。
十三、自N點向西沿南安段地號1136-18之南側地籍邊緣線至與內埤路之碼頭後側混凝土欄杆邊緣線之交點O
十四、由O點沿第二船渠碼頭後側之混凝土欄杆(無欄杆時則沿道路之港側邊緣線)繞經船渠北側、西側及南側至南側碼頭與東側碼頭外側邊緣之交點P
十五、由P點續沿造船路港側邊緣線及修造船廠圍牆向北延伸至與南安段地號4-4之南側地籍線交點Q
十六、由Q點向西沿南安段地號4-4之南側地籍線至與南安段地號4-3之西側地籍線交點R
十七、由R點向北沿南安段地號4-344-14-2之地籍港側邊緣線至S點。
十八、由S點向北沿南安段地號4-23-43-5之地籍港側邊緣線至南安段地號1-4南側邊緣線之交點T
十九、由T點沿目前蘇澳港漁業專業區(南興碼頭區)東側邊緣線向北延伸至U點(南安段地號2260-11東北角隅)。
二十、由U點向西沿南安段地號2260-11地籍線經與突堤外側邊緣線之交點V至與碼頭相交之轉點W
二十一、由W點續向南沿碼頭前緣線延伸至碼頭轉折點X
二十二、由X點沿修護碼頭邊緣線轉折點Y,經蘇澳港水域範圍邊界點Z,回到A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