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 星期二

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號

中華民國105531
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
有關運動訓練班場所具備下列條件者,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並自即日生效:
一、訓練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
三、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
四、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
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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