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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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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
三、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
四、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
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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