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1款第2目之2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 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業經本局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水保監字第1051856491A號令發布在案。
局 長 李鎮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1款第2目之2條文勘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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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正 後 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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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列 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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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作業:
(一)
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審查方式: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2、審查小組組成: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如下:
(1)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副組長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
(3)
本局一至三人。
3、審查委員擇定: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逐案簽請局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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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作業:
(一)
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審查方式: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2、審查小組組成: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如下:
(1)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副組長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五人。
(3)
本局一至三人。
3、審查委員擇定: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逐案簽請局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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