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8日 星期三

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05518
台內營字第1050806669
部  長 陳威仁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接受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居住之住宅,每戶最大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符合各地區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農舍面積規定。
  前項面積之計算,以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之登記為準;接受租金補貼者,居住面積之認定,得以租賃契約或切結書為準。
第 十 條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經由相關主管機關查調並公告免予檢附該證明文件者,亦同:
() 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 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 暴力或性侵害一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 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 申請人為列冊獨居老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二年內自建或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八、申請人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 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
() 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住宅竣工圖。
  前項第七款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十二  條  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時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三、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三、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
  十三  條  接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補貼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一、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
二、家庭年所得及財產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
三、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四、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五、借款人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六個月。
六、接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前條建築物主要用途登記之規定。
七、接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八、接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其家庭成員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
  前項第五款情形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補貼機關;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補貼機關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受補貼者返還溢領之利息補貼予承貸金融機構,不計算利息;承貸金融機構將溢領之利息補貼返還予補貼機關,亦同。
  承貸金融機構得依溢領利息補貼者之經濟狀況以分期付款方式要求繳還。
  十七  條  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下列各款書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二、租賃契約影本。
三、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無法提出上開建築物相關文件影本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
  申請人承租之建築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三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十八  條  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坐落於申請人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 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 不符合前三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四、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六、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十九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郵政儲金帳戶:
一、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附齊第十七條規定文件,且其租賃契約仍為有效者,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一年。
二、申請時未檢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租賃契約應補件者,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未備齊者,予以退件。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一年。
  前項之申請人郵政儲金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費用撥入指定人之郵政儲金帳戶)後,以申請人指定之郵政儲金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第二十一條   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其戶籍應一併遷移至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並應於遷居後二個月內,檢附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建築物相關文件、租賃契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 單,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
  前項租金 補貼遷移申請案件,經遷移後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資格且審酌經費可支應者,以遷移後之直轄市、縣(市)租金補貼金額為準,核發租 金補貼遷移核定函並續撥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經審查未符資格或遷移後無經費支應者,駁回租金補貼遷移案。
  租金補貼遷移後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移申請案件審查完成後,通知遷移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審查結果。遷移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原補貼之處分。
第二十四條   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 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第二十五條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受害者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購置或租賃住宅者,受害者得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或租金補貼,且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申請自 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並應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租金補貼者,並應出具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前項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時,與相對人共同持有一戶住宅或僅相對人持有住宅者,視為無自有住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申請人經查核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子女條件申請住宅補貼者,申請人須與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同戶籍,始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及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申請案之家庭成員,且同時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住宅補貼時,不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為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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