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50460212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增訂第 11-1 條條文
第 11-1 條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完成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及適當使用地之工廠,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
主管機關應附加「應依經濟部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及核准時
所附加之附款為使用」之負擔。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完成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及適當使用地之工廠,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
主管機關應附加「應依本府(局)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及核准時所附
加之附款為使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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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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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總說明 | 總說明.pdf |
| 條文對照表 | 對照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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