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臺中市日照,以利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發展之地方特色
        ,規範建築物上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以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並
        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臺中市三樓以上之合法建築物或申請三層樓以上建造執照之建築
        物,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太陽能光電板、維修設備及轉
        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必要設備。
第五條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於領得雜項執照
        前,應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同意備案。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
        準規定者,得免請領雜項執照。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雜項執照者,於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得依
        規定併案申請。
第六條  建築物屋頂、屋頂突出物及三樓以上露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
        ㄧ、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從屋頂、屋頂突出物、露台面起算最高高
            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在建築面積百分之
            五十以內。但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未逾三十平方公尺者,得
            不受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在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內之限制。
        二、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占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水平投影面積
            百分之七十以上,全部設置範圍不得超出申請建築物之建築
            面積範圍。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突出物時,其與屋頂突出物高
            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併同屋頂裝飾物設計時,經臺中市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或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依通
        過內容設置,不受前項設置標準限制。
第七條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不得設於依法留設之屋頂及露台之避難平台範
        圍內,亦不得影響建築物緊急進口,且其下方空間不得作為居室
        使用,四周不得以牆壁圍閉,其建築物所有權人負其管理維護之
        責,違者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論處。
第八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套
        繪及造冊列管。
第九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消防安全部分應依消防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為推動及協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臺中市政府得設置
        臺中市政府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推動小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 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1050516訂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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