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5日 星期日

佃農因地主終止耕地租約,所取得之補償費,應以半數金額列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佃農與地主訂定之耕地租約終止,所領取之佃農補償費及佃農承租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由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補償地價扣除 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給與佃農之補償費,屬其他所得,但該項所得因係長年累積屬變動所得,所得人應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 所說明,佃農取自地主給與之補償費,該筆所得無扣(免)繳憑單,且其一生務農,自力耕作所得依法免稅,常誤以為該筆補償費所得亦得免稅,致漏報綜合所得 稅,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因此該所呼籲民眾,如有取得補償費所得,請依規定辦理申報,如係家中長輩或親戚朋友有是類所得,亦請提醒辦理申報事宜。
該所進一步提醒,如佃農係取得土地作為補償,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取得年度,並以該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並以半數申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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