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6年5月10日 星期二
「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年所得稅申報時,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已成年「失業」或「在補習」子女或兄弟姊妹,因無收入,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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