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之所得額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現在正值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營利事業如104年度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時,就要特別注意所得基本稅額的計算及申報。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除了獨資、合夥商號、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得免申報及 繳納所得基本稅額的情形外,營利事業如有取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時,就要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再加上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及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之合計數,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如有證券
、 期貨交易所得或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稅所得時,即應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當「一般所得稅額」 低於「基本稅額」時,營利事業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稅額外,還要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也就是要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00萬元,另有出售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為700萬元,屬停徵所得,甲公司104年度一般所 得稅額為17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所得稅率17%),所以,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加計證券交易所得後之基本所得額為800萬元(100萬 元+700萬元)、基本稅額為90萬元〔(800萬元-50萬元)×稅率12%〕,因此,甲公司104年度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90萬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