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8年10月31日 星期三
台財稅字第10700603950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0603950
號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依
建築法
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
土地稅法
第
9
條及第
17
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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