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 星期三

台財稅字第10900539260號


中華民國109617
台財稅字第10900539260
一、以自有房屋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房屋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屋與第三人,為其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下稱連件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依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申請書。
(原信託契約書。
(塗銷信託同意書。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其他有關文件。
二、連件登記契稅申報,稽徵機關預先核發之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委託人為原所有權人,並記明「受託人○○○,適用於自益信託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案件」。
三、契稅由鄉、鎮、市、區公所代徵者,連件登記案件,契稅申報由代徵機關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由稽徵機關受理。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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