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3.5.19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5292號函
一、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本部為執行前揭條文所稱專業檢查機構、人員認可之相關事項,訂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下稱本要點)憑辦。又本部認可之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人應具有「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2.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7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3.領有昇降機裝修、機械停車設備裝修、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冷凍空調裝修等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21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等資格之1,為該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明示在案。
二、至本案所詢領有乙級電器修護技術士證明文件之人員,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頒之「電器修護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所定該職類技術士之工作範圍為「在工場或使用地裝修各種家庭電器」,包括照明類(含白熱燈、日光燈、無段調光燈、水銀燈、無接點式緊急照明燈等)、電熱類(含電熱水瓶、電暖器、電鍋、電子鍋、吹風機、咖啡壼、烤麵包機、電熨斗、電磁爐、電烤箱、微波爐等)及電動類(含電扇、果汁機、榨汁機、吸塵器、電鬍刀、單槽及雙槽洗衣機、乾衣機、單相抽水機、吸排氣扇等)、冰箱、窗型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電器之裝修及調整工作事項,與本部上開要點為訓練人員從事建築物敷設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備等檢查事項所定資格條件有別,故不得以該職類技術士資格參加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資格講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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