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近日查核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將售地款移轉予子女,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贈與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經查獲補徵贈與稅175萬元,提醒納稅人注意。
該所說明,甲君於102年6月30日死亡,繼承人於102年11月申報遺產稅時,遺產總額150萬元。承辦人員發現甲君於101年10月間出售1筆土地,隨即函請繼承人說明售地款資金流向,並輔導如有贈與應於102年12月30日前補申報贈與稅及遺產稅,繼承人遲未說明及檢附相關資料,經查獲該筆土地售價2,000萬元,其中1,970萬元分批轉入其子女銀行帳戶,爰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補徵稅款175萬元外,並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該所指出,如有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出售不動產,其資金有涉及贈與情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主動補報贈與稅及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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