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北港稽徵所】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是否在同一申報戶內,如不在同一申報戶內,其保險費不得列報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之立法精神係以「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內之所得及支出、費用始得互為加減,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需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其保險費始得扣除。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為正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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