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預告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103512
經授貿字第10340013130
主  旨:預告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七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二年七月九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八次修正。玆為簡化出進口廠商登記申辦手續,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免除廠商須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辦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規定。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七條 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應檢附申請書,以書面、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七條 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其申請文件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公司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號應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簡稱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管理系統」已連結並可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庫之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且透過貿易局內部作業系統,亦可擷取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及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格,爰刪除第二款規定,以簡化出進口廠商登記申辦手續,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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