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醫療院所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者(採部頒標準),各項收入之費用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全民健保收入(含部分負擔)係以核定點數之78%計算費用。
二、掛號費收入以收入金額之78%計算費用。
三、自費收入(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各科別分別以收入金額40%~46%計算費用。
四、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則無必要費用。
該分局提醒各醫療院所負責人注意,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因健保署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未含健保部分負擔金額,所得人須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所列部分負擔併扣繳憑單金額列報健保收入,勿漏報該筆部分負擔,且請記得依上開說明逐項分類詳細填寫,以免綜合所得稅遭補稅裁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