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醫療院所如屬未設帳逕核案件,負責人應如何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醫療院所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者(採部頒標準),各項收入之費用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全民健保收入(含部分負擔)係以核定點數之78%計算費用。
  二、掛號費收入以收入金額之78%計算費用。
  三、自費收入(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各科別分別以收入金額40%~46%計算費用。
  四、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則無必要費用。
  該分局提醒各醫療院所負責人注意,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因健保署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未含健保部分負擔金額,所得人須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所列部分負擔併扣繳憑單金額列報健保收入,勿漏報該筆部分負擔,且請記得依上開說明逐項分類詳細填寫,以免綜合所得稅遭補稅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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