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030804169號 | |
修正「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十五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十五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三、 資金額度及來源:
(一) 資金總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
(二) 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協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撥專款支應或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
十五、使用監督:
(一) 本部得依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進行督導;承貸金融機構及借款人應善盡協助之責。
(二) 借款人如有違反第八點規定將核貸金額移為他用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承貸金融機構得按一般放款規定,並溯自第一次貸放日起核算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
(三) 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並應將執行績效按季作成報表,函送本部營建署。
(四) 國家發展委員會、本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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