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客會綜字第1030007689號 | |
修正「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告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黃玉振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告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特依據客家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法所稱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係指經本會公告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
三、 本法所稱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比率,係指本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客家人定義所為之客家人口基礎資料調查統計結果所推估之各鄉(鎮、市、區)客家人口數除以前一年年底內政部發布之各該鄉(鎮、市、區)戶籍統計人口數,求得之商數算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考量估計誤差值,最高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三以上者。
四、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由本會每六年定期公告,第一次為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底前。
前項情形,因行政區域調整致鄉(鎮、市、區)之區域發生變動,由本會依最近一次客家人口調查及行政區域調整公告日當月底內政部發布之戶籍統計人口數核算比率,於調整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另行公告之。
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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