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 星期一

內政部推動「建物產權測繪登記流程簡化措施」,自102年10月1日施行。

1. 凡在中華民國10210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者,得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 建物標示圖,應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繪製及簽證。
3. 參考法規: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第78條之1、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規定。
4. 本簡化措施施行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辦理產權登記之申請方式計有以下三種並行方式供選擇:

(1)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測量,由地政事務所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2規定,委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測量,由地政事務所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據以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3)依據本簡化措施,逕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5.前揭「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標示圖」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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