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醫療院所之醫療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南投訊)南投市林先生來電詢問:診所購買醫療用設備,應如何提列折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醫療設備,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3類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同項之器具(含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次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該分局提醒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者,申報醫療用之設備,其折舊之提列應注意上開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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