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營業人於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處所舉行試賣或展場活動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賣或臨時展場活動,應視狀況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是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賣及臨時展場活動,如該處所為新設門市,即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活動前辦妥營業登記。
  該所指出,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之試賣或參加展場活動如屬臨時性活動,參照財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規定,應由該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至於發票開立方式,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賣或參加展場活動,應視該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係屬固定營業場所,抑或是臨時銷售場所,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法致遭罰鍰處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