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修正「澎湖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前,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電子遊戲場業,但尚未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地點,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業者,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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