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交路字第10300198281號 | |
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部 長 葉匡時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依前點核撥補助經費之無障礙計程車,應依下列規定受地方政府監督考核:
(一) 全天候提供無障礙計程車預約叫車服務。但個別提出申請者,地方政府得調整其服務時間。
(二) 預約叫車資訊及管理情形應於業者網站公開。
(三) 維持無障礙計程車服務品質,並解決消費爭議之機制。
(四) 依地方政府規定按時提供營運資料。
(五) 以車隊申請者,應於六個月內招募隊員提供無障礙計程車服務;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者得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契約訂定之期限。
六、地方政府提供之受理申請補助方式可包括:
(一) 個別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確認個別計程車駕駛人具有提供預約叫車能力,並由該計程車所有人自行購買之無障礙計程車。
(二) 透過車隊申請:地方政府依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公開徵求之車隊,其隊員購買之無障礙計程車。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