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衛部醫字第1031665044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迄今已歷十年餘未經修正,茲為配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修正及實務作業需要,爰擬具本細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現行意願人以書面撤回其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實務,增訂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為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邏輯,修正本細則第四條內容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配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修正及第七條項次變動,增列維生醫療抉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修正,增列維生醫療抉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參酌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配合現行意願書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之實務,增訂第二項,下載列印該掃描電子檔資料等同正本。另,為避免發生重複簽署文件之情事,末期病人最近親屬依本條例規定,簽署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經簽署一次後,即具法律效力,病人日後在同家醫院或不同家醫院入院時,無須重複簽署上揭文件。爰增訂第三項,末期病人最近親屬如能提出前次簽署同意書之影本或複寫本,無須重複簽署。(修正條文第八條)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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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預告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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