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8日 星期一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並應檢附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與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另老人安養及長期照顧機構向住民收取之住宿費,應屬床位使用費性質,與一般房屋租金不同,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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