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家屬提供之醫療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之醫療補助,不論該補助係由醫療費用扣除(減免)或醫療費用先全額給付補助款事後再致贈,均係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醫療費用之減免;考量其捐贈目的係為恢復人體器官之功能或挽救生命,是有關醫院給付自願捐獻遺體家屬之醫療補助款可參照財政部8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81928507號函釋意旨免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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