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修正「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811
文源字第10330185551
修正「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
部  長 龍應台

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內容
(第一類-重點館舍升級計畫(以下簡稱第一類計畫)
1、 執行目標:全面提升重點館舍之精緻度,加強軟硬體設備之充實,及改善空間之舒適度與可親性,以提升館舍服務品質。
2、 執行方式:
(每一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可依據文化生活圈基礎研究及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之結論,至多提報五處具主題特色、重點發展文化館申請案;超過之提案,一律不受理。
(所提館舍需深具地方特色並可協助該縣市文化生活圈規劃之內容。
(分年逐步執行各重點館舍規劃之中長程計畫,以強化文化館經營及文化施政計畫之累積性與永續性。
3、補助項目:
(資本門: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友善服務環境之提升,如公共安全、無障礙空間、環保節能、創意生活設計、展示及景觀改善、典藏及文物保存設備、雙語導覽標示等)
(經常門:
a、 功能發展(如典藏研究、教育推廣、展演等)
b、 營運與服務升級(如導覽及志工培訓、社區參與機制、專業培訓、行銷推廣、社會資源開發、弱勢族群服務計畫等)
c、 創意研發(如特色研發、策略聯盟、品牌塑造、異業結合等)
d、 點線面整合(如區域生活資源與觀光資源的發掘、區域內特色活動整合、中外文整體導覽文宣整合、展演設施資訊平台、行銷資源共享、異業結盟等)
e、 自我評量工作(含觀眾研究、配合執行本計畫之自我評量工作等),做為文化館隔年度「自我提升」改進之方向
f、 跨縣市合作方案
(第二類-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以下簡稱第二類計畫)
1、 執行目標:建立縣市文化生活圈,輔以改善及整合區域內之文化據點及資源,以滿足各文化生活圈中居民便利取得與平等享受文化資源之需求,以提昇整體文化品質及呈現多元地域(社群)特色。
2、 執行方式:
(每一縣市可依據文化生活圈基礎研究及中長程文化生活圈規劃案之結論,提報文化生活圈整合計畫申請案至多八案。
(分年逐步執行各縣市建構之中長期文化生活圈規劃,以培養文化施政計畫之累積性與永續性。
(本分類計畫屬資源串連整合型態,每案內容須至少包括一處文化館所及其他文化據點(可進行文化活動之空間)之具體資源整合工作內容,由縣市政府統籌提案與督導,並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一款辦理。其中資本門項目,得由各館單獨執行。
3、補助項目:
(資本門:硬體設施及設備改善(友善服務環境之提升,如景觀改善、地方特色建築空間、無障礙空間、環保節能、公共設施安全、設備改善、館舍修繕規劃等)
(經常門:
a、 資源串連與合作(如整體性的典藏計畫、教育推廣巡迴、合作研究、串連展演及行銷資源共享、區域生活資源與觀光資源的發掘、異業結盟等)
b、 整體行銷(如特色活動整合、中外文整體導覽文宣整合、展演設施資訊平台、弱勢族群服務計畫等)
c、 經營輔導機制(如建立輔導體系、建教合作、社會資源開發、整合志工及專業培訓等)
d、 自我評量工作(含自我評量指標之建立、觀眾研究等),做為文化生活圈自我績效評核及改進方向
e、 跨縣市合作方案
(補助對象暨資格條件
1、 補助對象:以本部九十一至九十六年地方文化館計畫補助之公有館暨民間館為主,新籌設點仍以既有文化場館或閒置空間再利用為文化場域為原則,由縣市審慎嚴格評估,並應具完整規劃及後續營運機制。
(申請第一類館舍計畫者,須具主題特色,每週至少需固定開放四天以上。其開放時間計算標準如下:館舍每天開放達六小時以上計算為一天;每天開放達四小時以上,但不足六小時計算為半天。第一類館舍公告之每週開放天數累計至少需達四天以上。
(民間館之經營者須為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由主管機關委託管理維護之自然人。
2、 資格條件:區位及空間適合做為文化活動、展覽或表演用途,設置後對當地及周圍文化藝術環境具有實質效益及影響者,且第一類提案計畫須符合下列條件:
(提案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其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應出具使用權證明文件,如基於債權或物權契約享有使用土地或建築物之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使用之期間自本計畫受理提案日起須達四年以上。
(提案內容使用之場所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建築物使用類組尚符合本計畫範圍者包括建築法所列公共集會類之A1類組;商業類B2類組;工業、倉儲類C2類組;休閒文教類D2D3D4類組;宗教殯葬類E類組;公共、服務類G2G3類組。若其使用執照非屬適合文化活動等相關用途者,應由各縣市文化局(處)會同建管、都市計畫(地政)單位審查,必要時應辦理會勘,認定提案執行內容符合建築物使用用途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遴用之防火管理人應取得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該證書並在有效期限內。
(第二類計畫,請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參考上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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