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中華民國10384
環署綜字第1030064663
  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評述理由如下:
1、本案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包括「臺灣北部區域計畫」、「桃園縣綜合發展計畫」、「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桃園-中壢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台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等,其中,「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為本案上位計畫,該案政策評估說明書業經本署於102年作成徵詢意見(以下稱徵詢意見),本案配合提供聯外交通服務,經檢核本案符合上位計畫及徵詢意見,且與周圍之相關計畫無顯著不利衝突或不相容情形。
2、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已就施工及營運期間之「地形、地質及土壤」、「水文及水質」、「空氣品質」、「噪音振動」、「廢棄物」、「日照陰影」、「電波干擾」、「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包含土地利用、人口組成、公共設施與服務、就業經濟、交通運輸、地方民意)」、「文化資產」等環境項目,進行調查、預測、分析或評定,並就可能影響項目提出預防及減輕對策,經評估後本案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並無顯著不利之影響。摘述本案審查過程各方關切之主要環境項目如下:
(「文化資產」項目,計畫路線周圍500公尺範圍內調查有八德呂宅著存堂、桃園景福宮等7處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其中可能影響者為緊鄰開發路線之桃園景福宮,經評估採行施工階段減輕對策包含捷運路線採地下型式繞行、建物保護工法、建物傾斜及沉陷監測、施工監看等,另推估營運階段景福宮振動量小於55.3分貝(dB),低於建物輕微損害標準80分貝(dB),評估結果不致對建物結構安全產生負面影響。
(「交通運輸」項目,為減輕施工階段之交通衝擊,開發單位承諾降低占用道路面積,並規劃交通量移轉替代路線,且於桃園市中正路採潛盾施工及站區側邊開挖,施工車輛採離峰時段運輸,確保各土方運輸路段交通服務水準維持D級以上。
(施工期間噪音影響,評估標的包括「地下段及地下車站」、「高架段及高架車站」、「機廠」及「運輸車輛」等4項,其中,前2項施工過程承諾採行低噪音機具、施工圍籬及防音布等因應對策,使噪音影響等級降至輕微影響以下;「機廠」施工除採取低噪音機具等減音措施外,於臨近住宅及學校處將設置施工圍籬,使噪音影響等級降至中度影響以下;「運輸車輛」噪音增量推估為0.12.1分貝(dB),對運輸道路路段影響輕微。
3、 本案已依「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及「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進行生態調查,計畫路線多行經高度開發及人口稠密之都市計畫區,沿現有道路或都市計畫區之計畫道路闢建,調查結果未發現保育類物種或珍貴稀有動植物,經評估後本案對於保育類物種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並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4、 本案施工及營運期間之空氣品質、噪音振動、放流水質、廢棄物等環境項目評估結果均符合相關環境品質標準,並已擬定相關減輕對策,無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涵容能力之情形。
5、 本案「社會經濟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顯示,全線87.7%設施位於公有地,優先規劃採聯合開發方式取得用地,以共享方式保障當地居民權益。依1028月全線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服務範圍區內95.6%以上居民支持本案開發;另查都市計畫公展期間,民眾主要針對G09G10G113站相關規劃提出陳情意見,經開發單位於1034月增辦3場次說明會,且於5月拜會地主戶,妥予溝通、處理後,調G09站不納入開發範圍,並分別調整G10站及G11站之出入口及站體位置,使上述3站受影響地主人數由原147人降至約1人,故本案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6、 本案開發行為未運作「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定義之危害性化學物質,經評估後本案對國民健康或安全,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7、 本案開發路線位於桃園縣境內,對於其他國家之環境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8、 其餘審查過程未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之各方主張及證據經審酌後,不影響本專業判斷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應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魏國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