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9948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領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津貼 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 ,並應備下列文件: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文件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五、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 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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