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384
交航字第10350094501
修正「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
部  長 葉匡時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申請使用臨時性之直昇機及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後,始得使用。民航局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一、擬使用之航空器資料。
二、場地平面位置示意圖、起降區及其四週現況照片。但申請自由氣球臨時性起降場所者,免附。
三、場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使用計畫書。
                        前項所稱之臨時性係指在目視天氣情況下,每次申請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但申請使用臨時性之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有正當理由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使用期限得延長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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