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經能字第10304605860號 | |
主 旨: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如附件。
部 長 杜紫軍
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修正規定
一、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附表一至附表十三規定之行業類別,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及效率。
二、 能源用戶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三、 能源用戶申報方式採紙本、電子檔或網路申報;除網路申報外,申報文件應由能源用戶及其自置或委託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簽名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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