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內政部令: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4年10月1日生效

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558號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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