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413
公服字第10412603471
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六點、第七點
主任委員 吳秀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六、 不動產開發業者、不動產經紀業者違反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違反。
七、 預售屋銷售行為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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