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台內建研字第1040850271號 | |
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由申請人檢具認可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核發之評定書,向本部提出申請,經認可通過者發給標章或證書。
前項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評定相關文件向本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認可案件應補正相關文件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十日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十、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前一個月至三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依原標章或證書適用之評估手冊核發之評定書,申請延續認可。使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或社區,新建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自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後或取得綠建築標章生效日起失效。
申請繼續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依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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