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
              築費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違章建築,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
              除者。
第  四  條    強制拆除費用應以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為計算基礎,並依實際發生
              費用及各項行政成本收取。
              前項各構造類別之收費單價,由都發局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如有
              調整時,亦同。
第  五  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強制拆除費用,由都發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
              有人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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