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
築費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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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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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違章建築,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
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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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強制拆除費用應以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為計算基礎,並依實際發生
費用及各項行政成本收取。
前項各構造類別之收費單價,由都發局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如有
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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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強制拆除費用,由都發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
有人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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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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