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建築工程必需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1.中華民國92年6月10日府工建管字第9214500348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府建管字第1010301274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府建管二字第1053901670號函修正第4點附表
並修正名稱為雲林縣建築工程必需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工程勘驗,依雲林縣建築管理
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承造人申報施工勘驗時,本府除依相關規定檢查其檢附之文件外,並對 勘驗申報書件內容加強查核。 三、承造人申報供公眾使用及高度十四公尺以上建築物壹層頂版配筋勘驗 時,本府應派員現場勘驗查核;其餘各必須勘驗部份,以書面審查為原 則,並得視人力狀況派員勘驗。 四、本府派員至現場勘驗時,應依查核紀錄表(如附表)項目查核,若專任 工程人員未依規定於督察紀錄表上簽章負責或記載不實者,對該工程應 不予勘驗。 五、承造人未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辦理補申報勘 驗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應提出專業公會出具安全 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非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應由監造建築師出具安全鑑定報告書。 前項違規事項,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按次處罰後准予備案。 鑑定報告書或鑽心試驗報告未合格者,應立即停工,並提報結構補強計 畫及辦理變更設計,無法補強者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得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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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
修正「雲林縣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作業要點」第四 點附表,並修正名稱為「雲林縣建築工程必需申報勘驗部 分作業要點」,即日生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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