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台財稅字第10404049310號

中華民國105216
台財稅字第10404049310
一、民營公糧業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含筒倉),如係無償提供使用,申請按房屋稅條例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時,應檢附主管機關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辦。
二、廢止本部70417日台財稅第33049號函及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8727日財稅三字第07277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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