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按照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行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獨資組織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到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時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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