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8日 星期四

已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之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得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其部分之遺產稅,並於完成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所進一步說明,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因此繼承人間若有嫌隙,縱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單繳稅,但所有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共同負納稅義務;亦即其餘未分單之稅款如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國稅局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全部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將其餘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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