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購市有畸零地案件,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本府
通知繳款前,已將其土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得限期依下列方式處
理,逾期則註銷申購案:
(一)由移轉前後之所有權人會同以書面向本府申請變更申購人名義
後,逕以新所有權人為申購人,續辦申購案。
(二)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檢證申購,並註銷原申購案,但原申購案已
完成之處理程序,除依規定有時效限制者外,得延續之。
通知繳款前,已將其土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得限期依下列方式處
理,逾期則註銷申購案:
(一)由移轉前後之所有權人會同以書面向本府申請變更申購人名義
後,逕以新所有權人為申購人,續辦申購案。
(二)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檢證申購,並註銷原申購案,但原申購案已
完成之處理程序,除依規定有時效限制者外,得延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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