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修正「臺中市市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第十點

十、申購市有畸零地案件,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本府
    通知繳款前,已將其土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得限期依下列方式處
    理,逾期則註銷申購案:
  (一)由移轉前後之所有權人會同以書面向本府申請變更申購人名義
        後,逕以新所有權人為申購人,續辦申購案。
  (二)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檢證申購,並註銷原申購案,但原申購案已
        完成之處理程序,除依規定有時效限制者外,得延續之。


  • 臺中市市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修正)1050204.docx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