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5日 星期四

預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223
經中字第10504600740
主  旨:預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三、「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草案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to.moe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聯絡地址:54003南投市省府路4
(電話:049-2359171#1110
(傳真:049-2317403
(電子郵件:agling@mail.cto.moea.gov.tw
部  長 鄧振中
 
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草案總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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