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2日 星期二

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530號

中華民國105322
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530
一、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於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包括得於國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投資國外不動產,該特殊目的公司係指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託機構百分之百持有,並以投資國外地區不動產為目的且不得經營其他業務之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王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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