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補貼其房屋租金,依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身心障礙者依本要點所申領之補貼併同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三、身心障礙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所稱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其範圍包括補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及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及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六、本要點房屋租金補貼基準如下:
(一) 單身家庭:按月每坪補貼新臺幣二百元,最高補助七坪,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 二口家庭:按月每坪補貼新臺幣二百元,最高補助十二坪,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 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坪補貼新臺幣二百元,最高補助十七坪,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四) 房屋租金補貼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補貼一年為限;期滿如欲繼續申請補貼者,應於年度終了後,於次年度重新提出。
(五) 租賃房屋契約生效日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含十五日),當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十六日以後者,以半月計;租賃房屋契約到期日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含十五日),當月之補助以半月計;在十六日以後者,以全月計。
補貼家庭人口以與申請人同戶籍且同住之配偶及直系親屬為限,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申請補貼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貼。
七、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一)申請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並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需填具委託書並檢附身心障礙者本人相關資料以供查證)。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領有本縣核(補、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
手冊)者。
(三)租賃房屋契約書之簽約者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戶籍且同住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惟身心障礙者本人應親自居住。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五)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六)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七)現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八)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九)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十)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
(十一)租賃房屋坐落本縣行政區域內者。
前項第九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八、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表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本縣核(補、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全戶及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最近年度各類所得及稅籍資料(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者得免附)。
(四)申請人全戶及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最近年度各類財產資料。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七)切結書及收據各一份或其它足以證明之文件。
九、申請人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資格不符。
十、本要點補貼受理之名額,以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為限,若補貼總額超過預算時,依受理先後順序決定補貼名額,並停止受理申請案件。
十一、本要點之補貼,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本府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於六十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序。 申請人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資格不符。
(三)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符合資格者載明核定發給補助之起始日及補助金額;未符合資格者,載明不符資格原因。但不得於書面通知中詳列或提供戶內人口資產明細。
(四)補貼方式:經審核符合資格者,補貼款項由本府逕撥入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內。
(五)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
府申請複查。
前項第五款申請複查案件,應依要點所定程序重新審查。
十二、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貼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內主動告知本府,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否則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向受補助人追回已溢領補貼之租金: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或死亡。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未親自居住。
(三)戶內居住人口有異動。
(四)租賃面積、租金、地址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
(五)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六)身心障礙者戶籍遷離本縣。
(七)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八)喪失第七點所定補貼資格者。
(九)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本府另訂定之。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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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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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9日 星期二
修正「雲林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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