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9日 星期三

配偶拋棄繼承時,仍得主張剰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生存配偶如拋棄繼承權,申報遺產稅時,雖不得扣除配偶扣除額,但仍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行使夫妻剰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該所說明,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除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就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將其應分配請求權的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扣除。惟須注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一定行使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生存配偶若要主張行使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須檢附生存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註記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夫妻財產及債務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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