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 星期五

台內地字第1051302665號

中華民國10541
台內地字第1051302665
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有關建築改良物「所占基地」範圍之認定,該建築改良物如係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者,其「所占基地」範圍應以其使用執照所載「地號」及「基地面積」為準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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